一、案例分享
2021年8月25日6时许,A某乘坐B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李庄镇刘道口沂河大桥东边路段时,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在其左侧道路上同向行驶,B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导致A某、B某受伤及车辆损失。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发生时,B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不存在接触的痕迹,也不存在与其它车辆存在接触的痕迹。后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事发时视线较差,事故现场无监控视频,无法准确查清事故发生过程,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另查明,A某的损失为160843.65元,C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实际车主为D某,C某系其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D某赔偿A某和B某损失540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A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46464.92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法律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碰撞、是否“碰撞”无法查清,不是否定交通事故的充分条件。
在“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来判断。判断“优者”的标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为优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则应综合考虑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以危险性更大的一方为优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如果在没有遵守规则的情况下引起交通事故,不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有些交通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是间接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事故的,机动车车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比如未按规定让行,占道超车,违停,随意变道、按喇叭,乱用远光灯的功能等。一旦这些交通违法行为成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无论车辆、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有无发生碰撞,都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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