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门上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集团法律事务部:颜丛波;指导人:吴维维

        一、案情简介
       陆某与汪某是住在同一单元的对门邻居,陆某在自家入户门外安装了可遥控旋转的监控摄像头一部,其拍摄范围可从陆某家的入户门调整至该楼层的电梯出入口及汪某家的入户门。
       汪某认为,陆某家安装的摄像头可以详细记录汪某家中成员进出住宅的信息,严重侵犯了汪某的隐私权、影响了汪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并给其家中造成安全隐患。故汪某将陆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外的摄像头。
       陆某辩称,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且摄像头未对着汪某家,不构成侵犯汪某的隐私权。
       二、法院判决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陆某在入户门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方向可遥控调节,拍摄范围可覆盖汪某的住所门口及与其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共区域,可以随时记录汪某家中人员日常进出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及其出行规律、访客情况等,系与汪某私人习惯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直接关联,应属个人隐私范畴,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主张其安装摄像头系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目的,但其行为不应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安装的摄像头所具有的录像和储存视频功能已对汪某的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保护构成现实妨碍,客观上对汪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故陆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陆某拆除安装在入户门上的摄像头。
       三、案例启示
       自由有限度,权利有边界。通常情况下,个人有权在合法范围内安装摄像头,但只要其摄像头拍摄范围及内容涉及特定他人的隐私,而又不构成例外情形的,则应属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合理限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除了侵权,私自在家门外安装摄像头也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兼顾相邻方的权益。
       因此,如果确有需要安装摄像头,也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安装使用,在安装前告知摄像头监控范围内的其他业主并征求他们的同意,在角度、安装方式等方面做好沟通协调,避免产生矛盾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