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不属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 法院如何裁定?
法律事务部 李春苗;指导人 李鸣鸿

        一、案例简介
       2022年11月10日,A公司内部发布《关于沈某绩效造假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通知》载明:员工沈某为达个人虚假业绩,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做主下调某业务销售价格,并提供虚假销售业绩数据,预估沈某不当收入达4-5万元,并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损,涉嫌违法行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要求沈某返还不当收入5万元,并立即辞退沈某,不予追究沈某此行为法律责任。后沈某向公司缴纳了5万元。
       沈某主张其销售行为系A公司默认,并未违法违规,A公司以返还不当收入的名义罚款5万元,无事实依据。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故沈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返还罚款5万元。
       A公司辩称,沈某绩效造假已涉嫌职务侵占,已由公安部门受理,5万元系沈某获取的部分不当收入,应予返还公司。由于沈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与本案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沈某的起诉。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沈某主张返还罚款5万元,A公司辩称案涉5万元并非罚款性质,而是沈某因违法行为获取的不当收入,并且已以沈某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经查,当地派出所已对A公司报称的沈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予以受理,目前尚在调查过程中。本案审理过程中,沈某和A公司确认沈某关于返还罚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和A公司对于沈某涉嫌职务侵占的报案内容系指向同一个法律事实。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以上规定,结合以上查明事实,对沈某的起诉予以驳回。
       三、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打官司”被驳回起诉的“应属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另外,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就本案而言,A公司提交了公安机关的立案告知书,因该案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故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于法有据。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沈某可以另行予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