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公司向B公司订购熔喷布,并通过银行转账向B公司支付50万元。后B公司未能向A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熔喷布,A公司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B公司同意退款但未返还,故A公司起诉至A地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5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等。A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被告即B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审理。B地法院认为,应当由合同履行地为收货地法院管辖,即由A地法院审理。两个法院就本案的管辖产生争议,应由哪个地方的法院审理呢?
二、案例分析
对于一般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言,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通常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卖方住所地),也就是说被告住所地或卖方所在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但本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A公司与B公司是通过微信交流的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以买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作为买方的A公司所在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三、案例启示
(一)我方在与对方进行交易时,建议优先选择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比如,可以通过双方签章书面合同、签订框架合同和具体订单等形式进行交易。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的交易缺乏信任基础,应该事先做好最后可能需诉讼的最坏打算,在洽谈初期就应该考虑好维权成本等问题,避免出现维权成本高于货款金额,最后只能放弃维权的困境。
(二)若出于各种原因,我方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可留存双方曾面谈或履约过程中曾当面沟通的记录,比如询问见面地址、已到达等。按照目前最高院案例,如交易期间曾存在其他非信息网络沟通方式,比如见面商谈,则不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届时我司作为卖方,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到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从而降低我司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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