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一方始终回避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判决书等,拒不参加一审、二审程序。在判决生效后,以发现新的证据为理由申请再审,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一、案例分享
李某和白某在合作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白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李某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白某返还投资款。
一审过程中,法院未能通过手机号联系到李某,向通信地址邮寄的诉讼材料也均被退回,后经白某同意,法院向李某公告送达材料。此后,李某最终未到庭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被告李某向白某还款付息。对此,白某认为一审法院计算对方应付利息的依据于事实不符,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法院通过裁判文书网,找到李某在另案填写的送达地址、其子的电话、镇政府的邮寄地址多方联系李某,均无回音。结合李某此前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二审法院认定李某一直回避参与本案诉讼,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后来,李某以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与本案诉讼,于判决生效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并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另外,李某提交的所谓的新证据,也并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以李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再审申请。
二、法条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或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处所谓“新的证据”,是指相对于一审及二审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已经提交过的证据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证据。这一点暗含的前提是,当事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程序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法律赋予他的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这同时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
本案中,李某一直回避本案诉讼程序,在一审及二审程序中拒不行使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或是对对方的主张加以抗辩,放弃行使法律赋予他的诉讼权利。因此,在判决生效后以发现新的证据时,也不应当享有申请再审,以新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推翻原判决的权利。本案中李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李某的再审申请也被驳回。
三、案例总结
审判不会因为当事人的缺席而停止,当事人拒不配合或参与诉讼程序,既放弃了通过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也不利于法院通过案件审理查明事实,甚至有可能因此导致自己承担更重的义务。作为当事人,主动把握诉讼各环节,及时对法院送达的文书作出处理和应对,相比于消极回避诉讼程序、试图以拖延方式“妨碍”对方主张的实现,将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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