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常年向乙公司购买金属制品,后经双方对账,截至2021年10月底,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货款500万元,甲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约定每月10日前归还乙公司本金50万元,如果不按期归还,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货款。同时,甲公司的母公司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履约保证书》,承诺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但并未约定具体保证期间。
签订承诺书后,但甲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仅在2021年12月归还了27万元便没了下文。经多次向甲公司催讨未果后,乙公司于2023年1月将甲公司、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丙公司对该笔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乙公司对甲公司、丙公司偿还债务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二、案例分析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民法典》新规,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二年的保证期间,统一适用六个月的期间,即本案中丙公司的担保责任应适用六个月保证期间。本案乙公司的起诉在借款到期后一年多,且其间并未对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催告过还款,如参照新规进行裁判,本案的保证人丙公司因保证期间已经经过,可不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甲公司债务仍在诉讼时效内,乙公司可要求债务人甲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三、案例启示
(一)建议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区别于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若未明确约定,则视为一般保证,针对一般保证,我们只能先起诉债务人,并经法院裁判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二)建议明确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根据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视为6个月,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提醒注意,该期限以每一批次货物的付款期限为起算点,并非以整个年度合同到期为起算点)。为避免因疏忽而未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导致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建议结合实际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如2年、3年、5年等。
(三)应及时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进行书面催告并存证。如果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货款到期后,不仅应及时书面催告债务人,还应及时书面催告保证人承担付款义务,避免因未催告而保证期限届满保证人免责的风险。同时催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注意妥善保管对账单/催告函及签收记录、电子邮件等证据。
(四)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借款人和保证人资信情况。签订保证协议前,建议对保证人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审查,保证保证人具有良好资信及履约能力。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资信情况加强关注,发现异常,及时通过补充担保、提前付款等方式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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