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孩子放暑假了,管某一家带娃到科技广场游,并将车辆停在了路边的自动计时收费停车场。谁料管某离开之后,车辆就起火了,加上天气炎热,车辆快速燃烧,虽然经过消防部门灭火,车辆还是报废了。后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管某车辆起火原因是外来火种引燃绿化带引发的。管某去停车场的运营公司要求赔偿未果后,以停车场未履行保管合同为由将运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车损评估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0万元。
运营公司辩称,公司只提供场地租赁服务,对停车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车辆收费价格较低,而且在停车场出入口公示牌明确载明“车辆停放期间受损失,本停车场会提供必要协助”,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场与管某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最终判决支持管某对车辆损失、车损评估费的赔偿要求,停车场的运营公司赔偿管某车辆损失赔偿款195670元、车损评估费4000元。
二、法官后语
在本案中,停车场是否该赔偿,首先要厘清管某与停车场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从履行合同的特征进行分析,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车辆进入停车场时,运营公司未发放凭证,车主也未向停车场交付钥匙;其次,该停车场的经营单位依据政府批文,对该停车场有收费资质;第三,车主可以将车辆开走而不受控制。故双方并未当然建立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交易习惯和车辆在离开时交费的事实分析,停放车辆如果要离开停车场也应该是运营公司收取了停车费用之后。管某、运营公司未对停车行为约定为保管行为或订立保管合同时,停车场与管某间应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停车场仅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不承担保管责任。
运营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对停车场尽到最基本的安全管理义务。基于运营公司未在事发地点安装监控设施,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对停车场进行巡逻,管某在涉案车辆进入停车场停放后,外来火种引燃绿化带引发车辆火灾,导致车辆在其公示的停车时间段内被烧毁,运营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管某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管某支出的车损评估费,是为了查明事故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该费用应由运营公司承担。管某主张的交通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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