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四川某出口企业与阿曼买方签署贸易合同,约定向买方出运10万美元柠檬鲜果,支付方式为提单日后60天内电汇支付全额货款。出口企业于2022年3月中旬完成出运,应付款日到期后买方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出口企业多次催讨无果,遂向中国信保报损并委托进行追讨。
经中国信保调查,买方承认贸易事实,但表示本批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提供了由SGS阿曼检验中心出具的质量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本批柠檬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买方拒绝支付本批货物相应款项。对于买方的抗辩,出口企业回应称,本批货物出运前已将样本送往SGS上海检验中心进行检验并获得SGS上海检验中心出具的质量合格检验报告,本批货物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买卖双方均提供了第三方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考虑到货物送检时间以及各国检验机构标准差异等因素,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应该采信哪方提供的质检报告。幸运的是,买卖双方的商务合同中商品检验条款明确约定“本批货物采用中国质量检验标准,出货前SGS上海的抽样检验为最终质量检验结果”,买方向出口企业支付了全额货款。
三、案例启示
第一,出口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质量检验条款的重要性,在出口合同中合理、明确、完整约定相应条款用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实践中因买卖双方对于质量检验条款约定不明引发争议,为后期贸易纠纷埋下伏笔的情况数不胜数。
第二,出口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具体而言,可以采用卖方企业标准或双方约定标准,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约定以样品为质量标准,并对样品做好封样留存。
第三,对于需要第三方进行检验的产品,在约定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出口企业应就检验时间、检验机构、检验方法、检验效力等内容进行详细的约定。尽量争取出口前完成检验,例如“出货前SGS上海的抽样检验为最终质量检验结果”的相关表述对于出口方更为有利。
第四,在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必要时可通过及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转嫁损失,降低因海外买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拖欠货款、拒绝收货等商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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