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欠条上签字,需承担还款义务吗?
法律事务部 李春苗;指导人 吴维维

       一、案例简介
       2021年1月,小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21年年底前还清,双方均已在欠条上签字,余先生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李转款10万元。但是借款到期后,小李并没有如约归还。余先生遂找到小李的父母,并让小李父母在欠条上签下了各自名字。2022年11月,余先生将小李及小李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李偿还借款10万元,并由小李父母承担保证责任。
       庭审中,小李对于借款事实予以承认。但小李父母辩称,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对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没有为欠款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同时,小李已经成年,不与父母一同生活,父母没有义务帮他偿还借款。
       二、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中,小李对向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的事实予以承认,应当依照借款时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但小李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并未有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小李的父母为保证人。因此,对于余先生请求小李父母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法律提示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人碍于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在借款合同或债权凭证上往往不愿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后期的纠纷留下隐患。
       1、作为债权人。如果没有签署单独的保证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债权人为顺利实现债权,最好要求保证人在欠条上写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字样,同时写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民法典》规定,当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要先找债务人,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不能履行时才能找保证人。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当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超过六个月保证人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保证人。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尽量不要在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需要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借款行为提供保证,应看清自己的保证责任方式和保证期限等相关约定之后再签字。此外,《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或者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应当经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未经同意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准备承担保证责任时,应充分了解被担保的合同是否发生了变更、债务人是否转让了债务等情况,对未经同意变更的部分可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