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合同何以打破合同相对性
法律事务部 通讯员 李春苗;指导人 李鸣鸿

       内容提要:
       合同相对性要求合同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导致建工合同中的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行权繁琐困难。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法律允许建工合同双向打破合同相对性。发包人在享受打破合同相对性带来的行权便利之时,也应预防更多的诉讼风险。
       一、案件引入
       发包人甲公司将工程交由承包人乙公司建设,乙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完成,丙公司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丁公司,丁公司实际施工后工程经验收合格。此时,丁公司该如何主张自己的工程价款?假如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工程价款,在后面的使用过程中发现丁公司的工程质量实际不合格,甲公司又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何为合同相对性
       在民法理论中,财产权可分为物权与债权。其中,物权属于绝对权,可排除除自己之外所有人的干预;债权属于相对权,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合同属于典型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如果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在上述案件中,由于甲公司仅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后,甲公司只能向乙公司主张赔偿、保修责任。之后,乙公司只能向丙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只能向丁公司主张权利,这导致一个合同带来三场诉讼。同样,丁公司如果想要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也只能向丙公司主张,之后也会带来三场诉讼。
       三、建工合同缘何打破合同相对性
       考虑到合同相对性的局限性,《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允许“法律另有规定”可例外地打破合同相对性,建设工程合同便是典型。考虑到发包人主张权利和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的复杂、繁琐,同时为节约司法资源,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15条和第43条第1款中分别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据此,合同的相对性被双向打破,发包人追究工程质量不合格可以将其后的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等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同理,实际施工人追要工程款,也可以将分包人、承包人、发包人等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四、建工合同打破合同相对性的公司启示
       建工合同对合同相对性的打破是一把“双刃剑”,作为发包人的公司追究工程质量不合格,行使权利更加便捷、高效,但是也会面临实际施工人打破合同相对性带来的更多诉讼。
       因此,作为发包人的公司,一方面要积极使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意识到会面临更多来自非承包人的诉讼。发包人在提前准备应诉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防止承包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避免面临更多的诉讼和复杂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