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方拒绝提供税票的风险应对
集团法律事务部 张雅婷;指导人 吴维维

      一、案情简介
       发包人甲公司就A市某大型酒店工程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款付款方式,合同约定为“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凭相应增值税发票付款”。承包人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了结算协议,但甲公司却迟迟没有支付工程款。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甲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之前应当提供工程款发票,乙公司未按约提供发票,没有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故不应向其支付工程款,更不应当支付利息,要求乙公司先开票后再付款。
       那么,甲公司的主张是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二、法律分析
       开具发票不仅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秩序,也关乎付款方的利益。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或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或发包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其中就包括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开具发票是出卖人(承包人)的法定义务,而经合同明确约定后,给付发票也是其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审判指引,在一方违反约定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即合同明确约定“先票后款”时,另一方可以根据约定拒绝付款。
       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承包人乙公司应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发包人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即合同明确赋予了甲公司在乙公司未开具发票的情形下有拒付工程款的权利。甲公司要求先开票后付款的主张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三、案例启示
       当我方作为付款方时,为尽可能降低合同相对方拒绝提供税票可能带来的风险,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出发,进一步规范合同约定。具体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约定以下四项要件:⑴明确税费的承担方并要求提供税票及其种类;⑵明确要求提供税票的时间;⑶明确约定未按约提供税票时我方享有的权利或救济途径;⑷未按约提供税票时,我方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范围以及对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关于合同对方未按约提供发票时的应对措施,应注意及时向其发送书面告知函,要求限期内按约提供发票,并强调根据合同约定不提供发票需承担的责任(如不予支付工程款、扣留税费、追究损失等)。如对方在限期内仍不提供发票的,可再次向其发送书面告知函,告知因未提供发票,给我方造成的税费损失(建议可列明具体金额)。
       (三)若合同对方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对我方扣留款项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付款的,我方可提出反诉,向对方主张赔偿因未提供发票产生的所有税务损失,并在应付款中予以扣除。如法官认为无法确定税务损失的,还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或通过法院向税务机关发函询问,由鉴定机构或税务机构确定因承包方未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方产生的税务损失具体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