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简要案情】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甲,乙以甲的名义代表A公司与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了A公司公章。后丙请求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抗辩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
法律问题:A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乙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这题行为本身是否意味着已经取得了A公司的有效授权?
【法院观点】
一、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加盖公章”能取得何种效果出现了不同的裁判观点:
(一)乙未取得A公司的有效授权,A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如乙不享有代理权,并不会因为加盖公章这一事实就使其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二)乙取得了A公司的有效授权,A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只要公章是真实的,加盖公章的行为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至于盖章之人的身份则在所不问。
二、最高院意见:盖章真实不等于合同真实,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最高院观点认为,公司主要通过代表与代理两种方式对外从事交易活动,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的行为均属代理行为。考察行为人有无代理权时要区别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进行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但不论何种情形,都不会因为所盖公章的真实性而使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权代理。
就此而言,“认章不认人”“认人不认章”等表述均不够全面准确,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有其合理性。
【法务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日常的合同书签订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签订人盖章时是否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或者交易相对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或代理公司进行相关民事行为来判断加盖公章行为的效力。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考察签订人的身份:(1)如签订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意味着其有权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签订合同行为;(2)如签订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考察签订人的具体职务:1.如涉及的合同业务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构成职务代理,签订人有签订合同的代理权;2.如涉及的合同业务不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则构成委托代理,应要求签订人提供其公司的授权委托书来证明其获得了公司的授权,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二、考察合同盖章的真实性:
合同盖章是否真实是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重要考量因素。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关注合同盖章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伪造、冒充情形,合同加盖的印章印文与公司备案印章或常用业务印章印文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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