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如何规避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集团法律事务部 李春苗;指导人 李鸣鸿

      一、案情简介
       A粉末厂与国外一家公司签订“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并派员工陈某前往国外接受培训,学习产品模具的设计和有关工艺技术。陈某回国后,与宗某一起在生产青铜多孔元件的车间从事技术及管理工作,对引进技术进行了消化吸收,其成果获得了市最佳科技成果三等奖。A粉末厂也对该项专有技术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后陈某、宗某参与投资横竹厂。横竹厂从废品回收公司选购了A粉末厂售出的废旧模具加工修复使用,生产与A粉末厂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投放市场,致使A粉末厂产品销售量下降。A粉末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横竹厂、陈某、宗某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经鉴定,横竹厂使用的技术与A粉末厂使用的技术相同点包括:模具的结构、材料、脱模方法和整形方法相同;烧结过程连续运行原理相同,但具体作业参数不同。
       那么,A粉末厂所主张的烧结青铜多孔元件制造技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横竹厂、陈某、宗某是否均侵害了A粉末厂的商业秘密?
       二、法律分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考虑是否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
       根据《民法典》《专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职期间为完成本职工作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成果,如无特殊约定一般应归属单位所有。若单位将该成果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并可为单位带来经济价值或竞争力,比如某化工产品的生产工艺、软件源代码、设备装配技术等,那么员工即便参与了研发,在其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基于保密义务也不能随意复制、使用该成果,否则可能存在商业秘密侵权风险。
       在本案中,A粉末厂受让并消化吸收青铜多孔元件烧结专有技术,使其在全国同行业中占据优势竞争地位。A粉末厂为使该项技术不被公众知悉,采取了保密措施,仅限少数人员掌握。该项技术已成为A粉末厂的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而陈某、宗某擅自将A粉末厂的相关专有技术使用于横竹厂,已构成侵权,横竹厂作为实施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启示
       因此,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和界限,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具体来说,应做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一、不与工作无关的人谈论商业秘密,不向他人探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信息;二、不擅自复印、抄录、转借公司资料、文件;三、确因工作需要接触、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信息时,应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四、不使用他人电脑登陆公司内部网页;五、对于保密资料、文件,需标明“保密”标识并注意妥善保管;六、邮件往来中对于重要业务信息,通过采取加密措施等技术手段来对商业秘密严加保护等,以避免商业秘密受到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