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案情简介
自2002年起,A公司与B公司展开合作,共同研发出生产“香兰素”(香料)的新技术。傅某于1991年进入A公司工作并于2008年担任车间副主任,2010年A公司与员工陆续签订保密协议,傅某以打算辞职为由拒绝签署。同年,傅某先将生产“香兰素”的技术工艺泄露给C公司高管王某并获得报酬,从A公司离职后加入C公司。2011年,C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并迅速成为全球第三大“香兰素”制造商,使A公司占据的“香兰素”全球销售市场份额从60%滑落至50%。
2018年,A公司与B公司共同将C公司及其子公司、傅某以及王某诉至法院,诉称被告人侵害其技术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二审判决被告人向A公司与B公司连带赔偿1.59亿元并将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法律分析br/>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是否侵害了A公司与B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是否要进行赔偿。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并且已经被《民法典》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香兰素”生产技艺明显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与价值性,所以属于商业秘密。根据《民法典》规定,傅某在工作期间知悉了生产“香兰素”的技术工艺,所以不得擅自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但是傅某泄露该商业秘密给王某与C公司及其子公司,帮助其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造成了A公司巨额损失,被告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人故意侵害A公司知识产权,情节严重,A公司还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案件启示
上述案件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历史上的生效判决中赔偿数额最高的司法案件,同时侵犯商业秘密也已经入刑,可见目前国家正在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体现了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的决心。
企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受到不法侵害时要勇于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对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于竞业协议期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应支付违约金。劳动者也应该主动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主人翁”心态来对待工作,做合格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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