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车出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集团法律事务部 李春苗;指导人 李鸣鸿

      在生活中,常常能遇到搭便车的情况。但是,在搭便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一、案例分享
       A某驾车下班,因为回家顺路,便邀请B某搭便车,在行驶途中却因为未注意避让,导致撞车并致B某严重受伤,后交警认定A某对本次事故担全责。B某因受伤严重,将A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B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A某承担80%。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法律解析
       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好意同乘”。《民法典》这一新增规定,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在判断是否属于“好意同乘”的条件上,有以下三个要件。
       1、“无偿”的判定。判定是否无偿,必须看车辆驾驶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如果同乘人实际向驾驶人支付了一定数额,但是出于自愿分担油费等目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2、双方目的的判定。“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行驶车辆有其自己的目的,该种目的与同乘者无关,同乘者则是为了某种便利。这是为了区分在实际情况中,存在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情况,如超市为促进销售提供免费班车。另外,对于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最终通过平台优惠未支付费用,也不属于“好意同乘”。
       3、驾驶人的同意。“好意同乘”必须经车辆驾驶人同意或邀请,否则不构成“好意同乘”。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是出于搭车的目的,或者明确拒绝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