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一天,张阿姨在某超市水果区购物,因地面水渍未擦干而摔倒。事发后,超市工作人员立即叫了救护车将张阿姨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张阿姨左腿三踝骨骨折,做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
张阿姨认为,超市在购物环境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过错,同时,保洁公司在履行职责时不负责任,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张阿姨将超市和保洁公司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如下认定和判决:结合双方提交的照片和视频,张阿姨摔伤是地面不整洁及自身鞋子磨损共同导致的。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是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超市与保洁公司签订的清洁服务合同,不能成为超市推卸安全保障责任的理由。综上,超市应对张阿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张阿姨自身过错,法院酌情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
三、案例延伸
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律创设的特殊义务,虽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但不能免除该项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仍需确保该项义务被正确履行。例如本案中,超市不能将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转嫁给保洁公司,最终责任仍应由超市承担。
对于经营者而言,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相关场所使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劝告、说明,对于台阶、玻璃门窗、障碍物等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地方,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
2、要对广告牌、墙体贴砖等易脱落的附着物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杜绝场所内建筑物或构筑物坠落的发生。
3、要着重加强对场所内的未成年人以及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消费者的关注和帮扶,对他们潜在的危险行为及时进行制止。
4、对于第三人侵权案件,场所经营者和管理者要做好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保全,并及时报警,以避免或减少承担补充责任的可能,即便承担了相关责任,也可在事后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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