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钱”“不能还钱”一字之差,担保内容差别巨大
法律事务部 李帅康;指导人 李鸣鸿

      【案例】
       2021年2月1日,老王向小钱借款10万元,借期6个月,张三、李四作为担保人。张三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还钱,由担保人张三偿还”,李四则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能还钱,由担保人李四偿还”。借款到期后,小钱于2021年9月15日向老王、张三、李四催讨无果,无奈于2021年10月15日将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归还借款,张三、李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分析】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案中,由于借条表述的不同,张三为连带责任保证,李四为一般保证。张三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还钱,由担保人张三偿还”,意为在债务人老王不履行债务时,张三即承担保证责任,故张三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承担债务没有先后顺序,债权人小钱可以要求任一人承担或者要求两人同时承担债务;李四在借条上写下“如果老王不能还钱,由担保人李四偿还”,意为在债务人老王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四才承担保证责任,故李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小钱应先以债务人老王为被告提起诉讼,或者一并起诉债务人老王和一般保证人李四,但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延伸分析】
       我们在签订涉及担保条款的合同时,应该如何避免因表述错误导致设置错误类型的保证责任情况呢?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合同仅约定第三方作为担保方,未对担保类型明确的,将默认为一般保证。
       其次,在设置或审查保证责任条款时,我们需额外注意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条款,如涉及“如x方不履行即可向担保方主张”或“如x方不履行,既可向x方主张,也可向担保方主张”类似表述的,合同将被认定为连带保证条款,如严格限制“只有在x方不能履行情况下,可向担保方主张的”类似前提的,则合同将被认定为一般保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