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你是双十一直播间的“尾款人”,还是火热楼市中的交易方,生活中,相信大家对定金的概念并不陌生。
一、什么是定金呢?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双向惩罚性,与确保债权人一方利益的担保不同,定金对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履行保障。定金惩罚性的法律效果,可能发生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也可能发生在收受定金的一方。第二、实践性,即未实际支付则不形成定金合同法律关系,从而避免当事人规避定金交付义务。第三、定额性,即定金存在最高额限制,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要件
(一)主合同有效且定金实际支付
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和实践性决定的。
(二)合同目的落空
只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这是《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一大亮点。之前《合同法》及《担保法》中关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并无此要求。
(三)违约行为严重,构成根本违约
除了完全不履行可以直接认定为根本违约外,对于其他违约形态是否构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1.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比如,约定的标的物是一级棉花,但交付的却是无法使用的次等品。2.违约部分的价值占整个合同的比例。比如,约定往工地交付100吨水泥,只交付了10吨。3.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比如,成套设备买卖,未交付关键零件,致使设备无法运转。4.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如,月饼供货迟延,赶不上中秋节销售。
(四)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合同目的落空是由于违约方的行为造成的。
三、定金与违约金、损失赔偿的适用关系
(一)定金与违约金,应择一适用。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如果一方违约,则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
(二)定金与损失赔偿,则可以同时适用。《民法典》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这一规定解决了定金罚额不足以保障守约方权益的困境,可以说是《民法典》关于定金规制的又一亮点。
综上可知,定金作为一项普遍适用的担保制度,具有典型的法律规制的属性。《民法典》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制,体现了法律在提升交易效率与保护当事人权益之间的谨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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