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与风险
集团法律事务部 吴维维;指导人 李鸣鸿

       在合同中,我们有时候会看到所有权保留条款,那么《民法典》下所有权保留制度有着什么样的功能与风险呢?
       一、什么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有权保留,指买卖合同当中,出卖人先将货物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但是约定,在买受人付清货款或履行完其他约定义务之前,货物依然归出卖人所有。
       这种交易模式多见于分期付款或者延期付款的情形,采用这种交易模式的好处,一是买受人只要支付一部分货款,就可以实际拿到并使用货物,二是出卖人依然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如果买受人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出卖人可以取回货物。
       举个例子:A公司是一家绵羊养殖和销售企业,有一天,A公司卖了100只绵羊给张三。双方约定,在张三支付了首付款之后,A公司就将这批羊全部交付给张三。剩余货款由张三分期支付,在张三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这批羊的所有权依然归A公司所有。
       二、保留所有权的效力与功能
       A公司所保留的所有权主要是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第一、张三不能随意将这群羊出售给第三人,也不能在其上设立质权、抵押权等负担。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A公司保留的所有权没有登记,那么张三处分羊群就可基于善意取得规则而产生物权效力。第二,A公司对这批羊享有取回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买受人张三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又或者将羊群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A公司就可以与张三协商取回标的物。在A公司取回羊群后,张三可以在双方约定或A公司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通过消除A公司取回羊群的事由,来回赎羊群。张三没有回赎的,A公司可以另行处理羊群。如果张三不配合A公司取回,A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变卖羊群以清偿张三的债务。
       三、担保物权属性带来的风险
       (一)对于买受人来说,有收益的同时也会有风险。
       比如某天,突然就死了几只羊,那么这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呢?根据《民法典》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或约定,标的物交付后,应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也就是说,即使交付后死了很多羊,张三依然要全额支付约定的货款。
       (二)出卖人要承担担保物权所带来的风险。
       首先,A公司的取回权会因所担保的债权的部分履行而丧失。根据法律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即使是经过登记的所有权保留,其所有权仍可能因担保物权的正常买受人规则而丧失。即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财产的买受人。比如A公司将这批羊卖给了一家同样从事绵羊养殖和售卖的B公司,那么,B公司如果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以合理的对价将A公司保留所有权的100只绵羊中其中的一只出售给了李四,那么A公司将丧失在这只绵羊上的的所有权。当然,正常买受人规则只适用于出卖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这个正常经营活动一般是指出卖人在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持续经营同类商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