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赠与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集团法律事务部 通讯员 李帅康;指导人 李鸣鸿

         【案例】
       A公司向B公司借款8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个月后归还,到期A公司却没有偿还,B公司多次催讨,均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根据法院调解,A公司应当在十日内归还B公司欠款,但A公司过期后仍未履行,B公司只得申请强制执行,发现A公司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但B公司从他处得知A公司于调解期间将自有的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赠送并转移登记给了关联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公司赠予行为,将房屋恢复登记至A公司名下。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定,A公司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已经影响到B公司的债权实现,危害到B公司利益,B公司主张要求撤销将房屋赠予给关联公司行为,于法有据。关联公司应协助A公司办理产权恢复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民法典对于像A公司这种情况的“受害人”,赋予了一种叫做“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对于债务人做出的转移财产等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行为。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清偿。这对于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防止现实生活中有人出尔反尔、恶意逃债等不良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影响,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有着重大的意义。
       【延伸分析】
       1、债权人的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至法院实现,而不能直接请求债务人予以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期限限制。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对于超出债权范围部分财产进行处置,债权人无法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