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高空抛坠物第一案,看民法典如何规定相应责任
集团法律事务部 李春苗;指导人 李鸣鸿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年近七旬的A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B家楼下时,B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A身旁,导致其受到惊吓后摔倒,报警后A被送院治疗。次日,A亲属与B共同确认了矿泉水系B家小孩从阳台扔下,B向A支付了1万元以示赔偿。后经法医鉴定,A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A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A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A,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A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B承担赔偿责任。A受伤造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B应当予以赔偿。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上规定包含如下要点:1、高空抛物、高空坠物均构成侵权;2、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公安机关应查清侵权人,但实践中仍有很大可能是无法确定的。此时,《民法典》推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有过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这些使用人来自证自身无过错。3、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该条第二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对于建筑物的一个安全保障义务。如未尽到,则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案例引申
       高空抛物/坠物的案件频发,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往往较大。针对这类案件,不仅有《民法典》予以规制,2020年年底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也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目前法律上民刑结合,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规定,不仅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相应权利,同时也提醒每一位公民作为建筑物使用人,务必对建筑物有一定的维护,充分管理自身的行为,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