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经过诉讼时效期间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规定了三类诉讼时效期间,即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和长期诉讼时效期间,这三类诉讼时效期间共同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确定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首要的前提是有请求权的产生,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一、基本案情
A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分别向B泵业公司采购两批供水设备,其中部分价款以A公司房屋一套置换。B公司表示房款因工作过失由某员工在公司内部结算款中支付,产权权益归个人,故A公司于2010年该房屋登记至阮某华个人名下,同年9月,该员工出具说明载明此房产为B公司所有。2013年B公司被申请强制清算,清算组要求该员工在7日内返还案涉房屋,但其未履行,并于2014年将案涉房屋出售于第三人。2016年9月B公司得知涉案房屋已出售后,于2017年6月提起诉讼,法院认定B起诉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二、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2010年员工向出具说明以及2013年清算组向阮某华发出返还通知书时,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并未起算。2016年9月B公司涉案房屋已出售时,B公司才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时起算。B公司于2017年6月提起诉讼,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
三、要点总结
1、不是所有权利受到损害都会产生诉讼上的请求权。权利的概念非常广泛,而这里所说的权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即《民法典》民事权利一章所规定的权利。
2、对权利受损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律对权利人知道权利受损事实和知道义务人设定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两种形态,对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未尽的推定为知道。这里的“合理注意义务”是指基于客观事实及权利人的智力、经验等应尽的义务,一旦发现权利受损,就要及时主张。
3、积极寻找义务人。法律上将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和客观诉讼时效两方面,这两种是合并使用的,即如果权利人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义务人,就从知道之日起计算;如果权利人一直不知权利受到了损害或者不知义务人,从权利受到损害的时起超过20年,也不再受法律保护。所以,诉讼时效期间的核心在于知道义务人,权利受损后要积极地寻找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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