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结算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集团法律事务部 陈泽帷;指导人 李鸣鸿

         一、案例分享
       B公司为了生产需要,与A公司签订了修建二十间厂房的建设工程合同。B公司之后发现A公司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此时A公司已经建好十间厂房,已修建完毕的部分经验收合格。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已完成部分工程款一百万元,B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A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A公司没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致使合同无效,属于重大过错一方,但已完成部分经验收合格,B公司需要折价补偿A公司,判决B公司支付八十万元。
       二、法律规定及解读
       《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一是工程验收合格,而不是“竣工”验收合格。这一变化扩大了工程款结算的范围,特别是对“半拉子”烂尾或未完工工程的结算予以了支持,如果验收合格,不管是否完工均可进行结算。
       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参照”就不是“按照”,这就完全颠覆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规定,事实上也对承包方提出了风险警示,其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避免出现合同无效情形。
       三是折价补偿。既然是折价,就不是“完全”补偿,对于借用资质、转包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也需要承包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并赋予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自由裁量权。
       三、法务提示
       发包人一般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在多数情况下占据主动地位,但仍需要对“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保持警惕,上述法条赋予了法院和仲裁机构自由裁量权,作为发包人一方需要尽可能尽到注意义务,减少过失,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下列这些情况会导致合同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发包人可以通过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防止出现因违反招投标法而导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严格审查承包人及其主要人员的资质,杜绝因资质问题导致的施工合同无效;与承包人积极联系,实施监督。保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