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享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钢材买卖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提供一批钢材,B公司交付后,由于A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约定延迟一年付款期限。十个月过后,B公司发现C公司欠A公司一笔借款,B公司要求C公司向A公司偿还债务遭拒,三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A公司和C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证据表明,A公司与C公司之间早已存在一个借款合同,A公司为债权人。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A公司也并未向C公司索要借款,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怠于行使债权。现A公司无力偿还对B公司的货款,B公司有权代位向C公司请求偿还对A公司的债务。故最终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诉讼请求,要求C公司向A公司偿还债务。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民法典》的这一新增加大了对代位权行使的保障力度,故意拖时间,阻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做法,得到了法律上明文的制止。
上述案例中,尽管B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但A、C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将过诉讼时效期,A公司怠于行使债权,B公司可以提前代为行使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三、启示
作为债权人:无论是公司或是个人,在面临债务人无力还款或故意拖延不愿还款的情况时,去寻找债务人是否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公司在买卖合同中遇到买方不支付价款,可以去调查买方与第三人之间有没有别的作为债权人的合同。如果有,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就可以向法院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然后我方再向债务人请求偿还货款,以此保障我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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