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适用案例:主债务人破产,担保债务止息
法律事务部 李帅康;指导人 李鸣鸿

      【案例】
       2018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人民币210万元。同日,B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愿意为A公司与某银行间的借款形成的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依约按期归还本息,B公司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20年9月21日,法院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某银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1年2月起诉至法院。但在审判中,担保方B公司就承担破产前的本金及利息无异议,但各方就保证人B公司是否应承担A公司破产后的利息产生了争议。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保证人的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案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此案中破产情况发生《民法典》施行前,《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未对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是否计息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而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保证人的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延伸分析】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民法典》此次进一步明确了即使提供了担保,担保人在借款人破产情况下可主张停止计息。其主要理由在于担保的从属性,被担保人承担责任范围不应超过债务人。这就要求我们在业务中对相关客户的资信情况予以关注,如果客户发生破产,即使提供了相关担保的情况下,也要及时就破产前的债务及利息申报债权并就相应部分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避免潜在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