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聊聊定金罚则
集团法律事务部 通讯员 李春苗
指导人 李鸣鸿

      一、案例分享
       王先生与黄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购买黄女士名下一套房屋,房屋价格2000万余元,购房定金100万元。王先生依约全额支付定金,后又以未取得相应房屋购买资格为由,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并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黄女士拒绝返还定金,并将房屋另行出售。王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黄女士返还定金100万元。
       法院认为:经审理,王先生逾期未支付合同约定的首付款超过30日,已经构成违约,王先生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促进合同履行,虽然王先生主张其原因在于不具有购房资格,但其行为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黄女士另行出卖的行为发生在王先生主张合同解除之后,应被认定为是对合同解除的确认以及为避免损失扩大所采取的救济行为。故返还定金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最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吸收了《合同法》、《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在第五百八十六条、五百八十七条分别对定金制度的金额、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定金金额上,《民法典》沿用了《担保法》的规定,确定了最高额限制,对于超出部分也明确了处理方式。在适用条件上,确立了综合考查违约行为、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果关系三方面因素,只有满足以上三方面的条件时,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在前述的案例中,王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房屋买卖目的无法实现,故适用定金罚则,定金不予退还。
       三、特别提醒
       在日常交易中,定金与订金被广泛运用,虽只有一字之差性质却完全不同。订金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最终被吸收进总价款中,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一定要仔细辨认。此外,在交付定金时,还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索要定金收条,以此作为重要依据。
       前段时间热火朝天的电商“双十一”活动中,很多预售活动都要求支付定金,并签订定金不退等预售协议。转眼“双十二”也近在眼前,不少商家已经开始了推广新一轮的销售活动。小编在此特别提醒,付完定金后如不按时支付尾款,将面临损失定金的后果,要注意理性消费,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当然,如果遇到因卖家的违约行为导致交易未能实际履行的,就可以根据定金罚则向商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