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享
A公司与B度假村签订了供用热力合同,约定由A为B提供热力供应服务。后煤价上涨,A要求上调合同金额B拒绝接受,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A与B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期较长,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本身就极有可能使合同原价基础上成立对等的给付因情势变更而失去公平。结合本案的客观情况来看,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以煤价的相对稳定为基础,但煤价在双方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生显著涨价,违背了原合同价款确定的基础,且这种变化是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也是签订合同时不可完全预见的,这种情况下继续维持合同原有价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亦显失公平。故最终法院判决合同金额予以变更。
二、概念解读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情势变更原则的目标是公平和公正,方式上是在于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之外,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来改变合同原有的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重新分配双方在交易中应的利益和风险。
三、律师分析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层次和结构不断深化,国际贸易也迅速发展,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已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线下交易。与此同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测的风险也相伴而生,对此,法律亦作出了应对,情势变更制度应运而生,成为现代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四、《民法典》条款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交易过程更加复杂,形态也更加多样,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料的风险大量出现。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合同正义,《民法典》在合同编中以法律条文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为今后的法律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