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后,借条再也不能这样打
法律事务部 通讯员 李春苗;
指导人 李鸣鸿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对人们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其中最与我们息息相关的,莫过于《民法典》中关于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变化。
       一、什么是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在《民法典》施行以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担保法》中,那么究竟何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呢?
       1、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为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通俗的讲,在借款关系中,当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只有在先行通过诉讼/仲裁、执行程序仍不能向债务人追回款项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同时要求债务人、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
       二、《民法典》施行之前
       实践中,大多数人是这样出具借条的:



       按照现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上述借条中,由于未约定丙方的保证方式,故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也就是说,在乙方未能按照偿还甲方借款本息时,甲方既可以要求乙方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即要求还款。
       三、《民法典》施行之后
       还是同样的借条,只是因为出具的时间间隔一天(《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些都将发生变化。



       《民法典》继续沿用了《担保法》关于保证方式的分类,其中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上述借条中,由于未约定丙方的保证方式,故在《民法典》实施后,丙方应该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甲方通过诉讼/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向乙方追回款项的情况下,丙方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上述规定加大了甲方的追债难度。
       四、《民法典》施行后,会对以前的担保责任产生影响吗?
       既然《民法典》修改了原来的规则,那么对以前的借款担保是否有影响呢?
      因为《民法典》要在2021年1月1日起才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原来已经签过字的保证责任问题应当适用原来《担保法》的规定,并不会因为《民法典》的施行,而改变已发生的担保责任。但如果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如果再签署保证条款,则一定要明确是否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法务温馨提示
       (一) 对于债权人
       1、建议应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则一定要写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否则会因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被视为一般保证。
       2、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应及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免保证人转移财产或被其他债权人在先进行财产保全而危及自身债权的实现。
       (二)对于担保人
       针对一般保证人,如果主合同未经审判/仲裁及强制执行,债权人便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