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锤定音:诉讼解除合同的解除时间
法律事务部 李家梅;指导人 李鸣鸿

      合同解除的方式大致可以概括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待事由发生时由解除权人在一定期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在一定期期限内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合同解除的时间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往往是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起算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解除协议成立并生效的时间可以认定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但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当事人一方只能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主张合同解除,行使方式既可以通知方式解除,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
       一、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实践中并无争议。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又做出了具体细化规定:“……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这也意味着,今后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想给债务人一次继续履行的机会则无需两次通知债务人,可以在一份通知中直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期限届满时则合同自动解除。
       二、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并没有向合同相对方通知解除,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合同解除的起算日期如何确定,往往存在不同分歧意见,例如:①起诉说,即应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②文书送达说,即从法院将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起开始计算;③判决生效说,即由法院确认解除是否成立,以判决生效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的起算点。
      本次《民法典》颁布后,平息了实践中的争议,上升至法律层面统一认识,其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明确了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这同时也意味着今后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的,同时应当在判决主文中表述合同具体的解除时间。
       因此,无论通知方式还是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均是以相对人收到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时为解除合同的时间点。
      如果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时间”与法院的“送达时间”是密切挂钩的,尤其体现了“送达”的重要性,但“送达难”也是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按照程序法中的送达制度,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则只能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但公告期六十日往往也不是一个短暂的时间,因此建议合同签署方在合同文本中约定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这不仅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也有利于当事人权利得以尽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