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最大亮点——惩罚性赔偿
集团法律事务部 李家梅 ;指导人 李鸣鸿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的原则,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
       【案例】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被告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8)苏01民初3207号。
       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下称中山奔腾公司)是一家专注家用电器研发与制造的企业,其于2011年11月23日提出“小米生活”商标的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2017年10月24日,小米科技公司针对涉案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在成功宣告涉案商标无效后,小米科技公司与小米通讯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及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于2018年11月13日将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等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未经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许可,在电磁炉等产品上使用与涉案“小米”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使用“小米生活一—为品质而生”“我们只做生活电器中的艺术品”宣传语及橙白配色,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要求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41.419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二审法院驳回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惩罚性赔偿适用理由】从原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看,原告的案涉“小米”商标在被告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前已达驰名程度,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从被告的侵权行为看,被告中山奔腾公司侵权的意图明显,其从原告注册、使用“小米”商标后即摹仿该商标,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其后又申请注册原告已注册的“米家”等商标,使用与原告宣传语近似或基本相同的宣传语,使用与原告配色相同的配色,申请与原告商标近似的域名,从2017年2月起即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按被告侵权获利数额的二倍计算,数额为55466143.2元。
       【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法院根据原告以电商平台各网店中商品评论数量作为销售量进行的统计,以及电商平台后台对部分网店销售量的统计数据,确信被告侵权商品销售总额超过83157636元。在侵权商品单位利润的确定上,法院根据国内两大电器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小家电行业毛利率为29.69% -37.01%),以该两上市公司小家电毛利率的中间数33.35%作为被告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率。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这一举措有利于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培养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促进创新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不久的将来,所有知识产权类诉讼都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将进入新时代。随着各地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案例的出现,相信能对侵权人或预谋侵权人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