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典有新规
保证约定需谨慎

集团法律事务部:温顺兵;
指导人:吴维维

       【案例】
       2019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聚丙烯,单价10811元,重量1890吨,金额共计20432790元。2019年10月13日,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不可撤销担保书,担保书约定,担保人丙公司保证乙公司按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前按期付款。如甲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回款,则由担保人丙公司无任何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直至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各方解除全部责任为止。2019年12月3日,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000000元,之后未再向甲公司支付过款项,甲公司遂将乙、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向甲方支付剩余货款及迟延付款利息,本案中甲、丙公司约定“直至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各方解除全部责任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丙公司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就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分析】
       保证担保法律规定对比民法典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692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32条第二款: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020年5月已通过民法典,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做出了新的规定,在该法正式实施后产生的此类约定不明纠纷,将按民法典规定执行。
       二、本案法律事实认定
       本案中,甲、乙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甲公司已全面适当的履行了供货义务,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丙公司与甲公司的担保约定,没有约定担保方式,“直至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各方解除全部责任为止”的表述也没有明确具体的保证期间,按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丙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2年;按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丙公司为一般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6个月。由于本案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前,所以应适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温馨提示】
       实际交易过程中,基于对公司资信、交易金额、交易方式等综合考量,越来越多的公司选择采用担保的方式来减少交易风险,以到达交易顺利进行的目的。在采用担保方式时,应注意以下事宜:
       1、担保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让债权人获得权利救济。在订立担保合同/条款时,应当综合考量担保物的价值、担保人的资信和偿付能力等问题。
       2、担保包含担保方式、担保期间、担保范围等约定,如果出现笼统的约定:如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直至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各方解除全部责任为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通常视为约定不明,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将推定为一般保证,应注意此种保证方式是否符合公司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