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著作权侵权风险 谨慎使用网络图片
集团法律事务部 李帅康;指导人 李鸣鸿

       【法律案例】
       A公司是一家通过在线授权的方式提供创意类、编辑类图片产品公司,主要盈利方式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品牌的相关图像。B公司为了扩大影响力、推销产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进行广告宣传。B公司工作人员编辑宣传材料时在互联网上搜索,选定了一系列图片作为配图,但相应图片已经在A公司的网站上登载,并作了版权声明。
       A公司发现相应事实后,对B公司提起了诉讼。B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虽即刻删除了使用的侵权图片,但A公司在庭审中出示了早已保全的、B公司曾使用相应图片的证据。且在诉讼中,A公司还举出了其通过美国母公司的批量授权,在先取得了图片相关权利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B公司侵犯了A公司经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图片等涉及知识产权作品,除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报道时事新闻等明确规定的特定用途之外,均需要经过著作权人事前许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且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由于A公司在诉讼中证明其通过美国母公司在先取得了相关图片权利,并在其网站登载了相关图片,且进行了版权声明,在B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A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
       本案中,B公司虽然使用的是无水印的、从其他下载渠道取得的图片,但因其未经许可,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上使用了A公司具备著作权的一系列图片,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并用作商业用途的情况,侵犯了A公司对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延伸提示】
       公司日常对外宣传过程中,应尽量使用自行拍摄的图片,若确实需要使用网络图片的,可通过事前就特定图片取得相应的授权(例如通过购买图库或取得著作权人书面同意的方式),或者使用明确可免费用于商业用途的、无版权图片的方式,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对于已发表的宣传材料应及时予以自查,存在侵权风险的,应第一时间予以删除,避免后续被第三方保全作为侵权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