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片使用及其风险提示
集团法律事务部:温顺兵;指导人:李鸣鸿

       【案例】
       A公司是国内领先的图片公司,通过网站向用户提供优质创意图片、影音素材服务,相应作品素材标注了A公司水印,并在网页附有版权声明。B公司为宣传公司业务,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擅自使用了来自A公司网站的摄影作品作为宣传封面。A公司知悉后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摄影作品著作权为A公司所有,B公司未经授权使用构成对A公司著作财产权作品的侵权,应停止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摄影作品,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案涉摄影作品由A公司创意拍摄,并标注了A公司名称水印,应当认定A公司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案涉作品享有专有权。
       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擅自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案涉作品,用于公司业务宣传,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A公司的摄影作品,侵犯了A公司案涉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使用、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律提示】
       实践中,微信公众号、微博等营销方式越来越受到大众喜爱,一些公司为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使用了源于网络的精美图片。但是,在网络上搜索到的精美图片不能随意使用,尤其应尽量避免直接使用大型图库供应商网站中的精美图片,此类网站中的精美图片往往属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擅自的商业使用很有可能构成侵权。有鉴于此,现作出如下提示:
       (一)应付费使用的图片
       对于版权图片(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图片),使用时通常应当获取著作人的授权许可,商业中使用较多的,还可以向相关公司、网站购买图库的使用权。
       (二)可免费使用的图片
       对于免费使用的图片(即无版权的图片),均可以直接用于企业宣传。此类免费使用的情形包括:作品作者已明确授权可以免费商业使用、图片版权已经过期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