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约定有规则 法律支持有上限
集团法务法律部 李帅康 ;指导人:李鸣鸿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总价为100万元的产品。合同约定B公司应该在A公司支付30万元定金后交货完毕。但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后迟迟未能及时发货,A公司催告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B公司赔偿双倍定金60万元。法院在经审理后判令解除合同,但仅支持了A公司40万元的双倍定金,并要求B公司另行退还10万元。
       【分析】
       一方面,A公司与B公司按照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B公司按照约定向A公司支付定金,但A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B公司要求解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另一方面,虽然双方明确约定定金为40万元,但鉴于合同价款总计为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定金的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故本案所涉合同定金为合同金额100万元的20%,即20万元,超过部分10万元视为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预付价款。因此,B公司应返还双倍定金即40万元及预付款10万元,总计50万元。
       【小结及延伸分析】
       担保法中对定金支持的上限做了规定,在设置定金条款时,我们应考虑到若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法院支持的定金最高仅有合同金额的20%。
       但我们也应注意到定金条款效力不受定金数额的影响。设置超过合同总金额20%的定金并不意味着定金条款无效,20%之外的其余款项将被视为预付款。在本案中,若A公司拒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时,B公司仍然有权要求A公司足额支付定金款项。
       综上,通过合理设置并恰当运用定金条款,我们可以更好的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捍卫公司权利、维护公司利益。